2017涂料、油墨行业新增两项重要标准

发布时间: 2017-06-08 浏览量:1442

     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在这两年多以来,新环保法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随着2017年第一季度的结束,行业各界对铺天盖地的“环保”氛围已有所适应,对于有关环保的行业变化亦做好了心里准备。拿涂料行业来说,涂料业一直处在环保风口,每一个时间节点更可能随时面临“改革”或“被改革”,所以”环保”的一切动静涂料行业绝对是最敏感的。而日前刚公布的两项标准,更是与涂料切身相关,对未来涂料企业的作业生产有着深远影响。




     日前,环境保护部又再发布了与涂料切身相关的文件(环办大气函[2017]565号),征求《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

     文件中指出,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环保部决定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和《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特就该标准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要求于2017年5月25日前反馈。




     据内容显示,新制定的《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企业中,合成树脂生产及改性的生产装置执行GB 3157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乳液制造按该标准执行。

     另,现有企业2019年1月1日起将执行现有标准,2019年1月1日后执行表1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2017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重点区域的企业或生产设施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标准规定,企业应根据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附录A给出的“常见涂料、油墨、胶黏剂工业排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筛选并上报需要控制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并开展日常监测、管理。

     标准还对无组织排放提出了控制要求。企业应收集无组织排放废气至废气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以上规定。并要求企业在生产各个环节都应该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装有VOCs的设备或容器须加盖子或其他覆盖物。除加料、检测外,装有VOCs的设备或容器的覆盖率应≥90%。